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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养老条款

发布时间:2018-06-29 10:47:44

保险责任说明:

(1)《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意外身故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意外伤残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意外医疗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含完全自费及乙类自付责任),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9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意外住院津贴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合理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现金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现金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累计给付日数达到180 日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其他说明:

1、关于投保数据传送,建议每周一、周四尽早汇总发送,以便及时承保!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时发送,请提前告知,我司可安排人员加班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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